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征集2010年度和2011年度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关于征集2010年度和2011年度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建议的通知》(科计字[2010]14号)的部署,2010年度和2011年度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下简称行业专项)项目建议已开始征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为切实发挥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作用,进一步改进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今年行业专项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个层次。重大项目主要面向行业发展,围绕局中心工作,统揽全局,解决共性、关键性、应急性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林业中心工作和行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面上项目主要面向林业工程和重点产业,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区域林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重大项目由各单位按照附件2格式推荐主持(参加)优势团队(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团队、企业研发团队等),经科技司组织遴选后组建重大项目研究团队,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面上项目由各单位依据申报指南(见附件1),按照附件3格式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原则

  1.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林业发展形势,紧紧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和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研究区域林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和影响林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储备技术,筛选提出项目建议,注意避免与重大项目涉及的研究方向和内容重复。

  2.项目建议要结合《林业科学和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所提出的重点科技领域,依据申报指南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支持方向,突出重点、有限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实用性、培育性和针对性,切实解决生产实践问题。

  3.鼓励各单位根据林业工程和特色产业的区域特点,按照产业链设计科技链,组建跨区域、跨系统产学研结合的优势团队进行联合建议。

三、行业专项重点支持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专项重点支持以下类别的研究:

  1.林业应用基础研究;

  2.林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3.林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4.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5.林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四、项目建议书要求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要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2.项目内容。要符合行业专项的支持范围;做好查重工作,研究内容不得与“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下简称支撑计划)、973、863计划以及948、局重点科研计划等国家、部门科技计划已立项支持的内容重复。重点针对支撑计划进行严格查重,支撑计划中涉及林业的内容可参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涉林项目简介》(见附件5),其他相关内容建议参考科技部发布的信息。

  3.项目目标。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要具备可考核性,尽可能量化。

  4.项目预算。应实事求是,根据研究任务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地概算经费需求额度,不得虚报、超报。建议面上项目建议每项国拨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其他。项目建议书限5000字以内;用4号仿宋字体、双面印刷、A3纸骑缝对折装订,封面可用正文印刷使用的复印纸,勿用塑料封皮等加厚材料,厉行节约,不得过度包装。

五、项目建议人。项目建议人须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了解、掌握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情况。

六、限项申报。今年行业专项实行限项申报,我校面上项目申报名额总共为10项。

七、材料报送要求

  1. 重大项目:《主持(参加)重大项目优势团队推荐表》1式6份(附电子版),于2010年3月8日前送到科研处项目科。

  2. 面上项目:《项目建议书》1式6份(附电子版),于2010年3月15日前送到科研处项目科。

  请各单位按时报送,不受理个人或逾期报送的项目。

  联系人:张建刚

  联系电话:87082928

  电子邮件:zjg029@yahoo.com.cn

八、其他相关事项

  加强现有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现有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制定合理的预算执行计划,为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做好准备。财政部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hymof.net.cn)中设置了“执行进展”栏目,请承担2007-2009年度项目的承担单位于每季度前5日内填报每个项目的具体预算执行进度。2009年及之前年度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10年3月26日前登入系统按照填报流程说明(见附件6)要求补充上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申报将与项目立项申报挂钩,未及时填报执行进展情况或执行进展情况不好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其项目立项申报。 

                                               科研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