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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

  (2020年教育部核准修订版)

  

序 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前身是1934年创建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和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组建。2004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序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英文名称NORTHWEST A&F 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南段,邮政编码,712100;学校网址为https://www.nwsuaf.edu.cn和https://www.nwafu.edu.cn

  学校英文网址为https://en.nwsuaf.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 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学校行使主管权。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各共建单位依据深化共建学校的意见,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

  (五)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依法确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

  (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职称等级。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领导作用。

  (二)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导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

  (十)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十一)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等。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一)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推广、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决定有关行政事项,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学校可设立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党委赋予的特定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事项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及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学校决策前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负责或授权其专门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年度审核标准。

  (五)审议学校新增或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务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确定和调整行政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设置;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和调整院系及学术机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公开。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受聘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为学校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享有学术自由,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

  (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党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及风纪。

  (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讲授新思想、传播新文化。同时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聘用合同任务或违反约定事项的,按合同予以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资源,依法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及文化体育活动。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奖励和在国内外参加学习交流的机会,平等申请相关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等。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四)获得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

  (五)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治安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七)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资源与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加强个人修养,尊重人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爱护自然,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体现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强化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免”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及公益活动,对课外活动进行适当引导和管理,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科研推广活动和企业研发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学院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的选配任用;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职责和议事规则按《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学科与专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突出农林水特色,坚持面向国家战略、突出优势特色、培养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支撑引领旱区未来农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学科基础和办学定位,按照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十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教育形式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

  学校实施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包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全日制学生总规模控制在35000人左右。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选拔招收学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合理设置基本修业年限。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建立“通专结合、本研贯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学科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章 岗位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 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多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办学资源,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推广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民主监督,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和高效,保证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处置的核准及备案等事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全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属企业及学校技术成果转化股权经营管理。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是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

  第十章 校 友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校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获得校友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章  校训、大学精神、校徽、校旗、校歌及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 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对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亦须通过以上程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